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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型人才培养保障机制研究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政校行企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4-08 15:30:48 点击: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政校行企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4 作者(文号):鄂教发〔2018〕1号 来源:发规处 浏览数:1993次

省属普通高校、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关于政校行企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政校行企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

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高等学校“分类考试、多元录取”的改革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地方和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在总结我省“一村多名大学生”、与地方政府和粮食行业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加强与规范省属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企业,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工作(以下简称“联合培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精神,高等学校要服务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农村基层、城市社区、产业行业,培养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培养目标。高等学校根据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企业的委托,面向生产、建设、管理一线岗位需求,实施单独招生,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对于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校地合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省属高等学校要立足地方,积极服务地方、产业和行业需求,开展政校行企全面深度合作,联合培养服务地方、行业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责任主体。联合培养的委托培养单位应是地方政府或政府(行业)部门或企业,培养高校原则上为高等职业学校。因专业限制高等职业学校无法承担的联合培养工作可由有关本科高校承担。委托培养单位和培养高校是实施联合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双方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与任务要求。委托培养单位负责提出人才培养需求,制定或会同有关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培养经费,做好毕业生就业安置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行业部门、企业出资实行全免费委托培养。培养高校负责制定联合培养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录取,组织教学和实训,保证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每年10月前,委托培养单位与培养高校应联合将申请报告、联合培养协议、工作实施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等报省教育厅审核。

四、招生录取

1、联合培养的招生对象户籍须在湖北省,具有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且符合当年我省高考报名条件。

2、招生专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行业急需的专业,且为培养高校已开设的高职(专科)专业。招生计划纳入培养高校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3、联合培养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普通高考统一报名。考生先由委托培养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再由培养高校统一组织到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名,高考报名资格由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审核。

4、高等职业学校定向培养,以高职单独招生录取模式为主要方式,培养高校要根据专业特点,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原则制定单独招生考试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科高校联合培养,考生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招生计划单列,按高考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类投档录取。联合培养的报名考试、招生录取、学籍注册、教育教学等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培养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考试大纲、录取分数线和拟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培养质量。培养高校应具有较为充裕的办学资源,满足专业人才培养条件,办学行为规范。培养高校要整合校内资源,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强化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学生修业完成,成绩合格,按照高等教育学历管理规定,由培养高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六、就业安置。联合培养的学生经考试录取后,要与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和培养高校签署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原单位(企业)就业或经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后自主择业。

七、组织领导。委托培养单位和培养高校应建立联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机制,明确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联合培养组织实施工作。省教育厅将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监查,对出现报名、考试、招生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高校,将取消联合培养资格。

 

 

湖北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