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研究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按学校行政财务管理办法管理。
第一条 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建设目标是:
建设成全省领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基地、技能型人才素质发展研究与实践基地、职业教育及人才发展研究的科研队伍建设与学术交流基地、技能型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基地和高职院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实验基地。研究中心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上述建设目标进行。
第二条 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建设经费的来源:
(一)省教育厅专项资金;
(二)学校配套资金;
(三)与其他部门、企业合作研究及社会捐助资金。
第三条 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科研课题经费:用于资助重大研究项目。
(二)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培训、特殊岗位设置等。
(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站建设等必要的研究与管理条件的改善。
(四)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内外学习考察(包含差旅费)、合作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等。
(五)运行管理经费:用于规划论证,会议研讨,研究项目申报及其它相关工作。
(六)科研成果出版及奖励经费:用于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论文、专著及项目奖励费。
(七)专家咨询与合作研究经费:用于专家咨询及校校合作、校地合作、校所合作、校企合作等。
第四条 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研究中心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用途控制支出。
(二)经费支出由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经费支出账目应在研究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三)研究中心负责人有向学校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计划、支出、使用情况及其使用原则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研究中心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五)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